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470,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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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忠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遺棄罪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忠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忠欣因肇事遺棄案件,由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10 年10月2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查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2日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12月22日,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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