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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月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月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月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3 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月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2 年9 月確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072號)等節,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02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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