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479,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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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峻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峻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峻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 年7 月1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峻懿前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第20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8 月確定;

又因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7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前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其於108 年7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033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2 月17日(刑中併執行另案撤銷假釋後之殘刑1 年4 月2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 年2 月1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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