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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文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文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2 年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0330 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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