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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進榮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進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進榮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嗣於110 年10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3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109 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956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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