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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育寰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育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育寰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 年2 月,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 年10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67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2 月21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0 年10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55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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