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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薛榮賢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孟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孟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薛榮賢繳納現金保證後,當庭釋放被告,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
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 年9 月26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034號判決判處罪刑,於110 年5 月13日判決確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後,未於110 年9 月2 日下午3 時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刑事判決、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惟受刑人嗣後於110 年9 月15日遭緝獲歸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佐,則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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