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516,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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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至鈞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至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曹至鈞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4 月,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110 年10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於108 年10月17日入監服刑,並於110 年10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10017955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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