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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健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健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健鴻因強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 年8 月,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10月27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詐欺、強盜等案件,經分別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於105 年12月16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 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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