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536,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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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韋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韋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韋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方韋廸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104 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 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580 號函核准假釋,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58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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