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訴,1094,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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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芳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7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芳銘與林芳榮為親戚,雙方因口角致生糾紛,張芳銘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9 月6日晚間9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內,徒手毆打林芳榮之頭部及手部,致林芳榮受有頭部鈍挫傷及左耳挫傷及左手上臂及左前臂及左腕挫傷之傷害結果,因此認為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是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現告訴人林芳榮已經表示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作為憑據,依照上述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的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形,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所以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一併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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