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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義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被 告 林佳瑩(原名林桂蓉)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指定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連嘉榮
指定辯護人 李韶生律師
被 告 郭承智
指定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張國義、林佳瑩、連嘉榮、郭承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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