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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4號
111年度聲字第0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富升
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羈押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就本案被告蕭富升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84號),所為之羈押裁定,僅諭知「蕭富升應自民國110年12月3日起予以羈押」,並未諭知被告蕭富升應予禁止接見通信;
而本院於111年2月22日所為延長羈押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裁定之理由亦僅說明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延長羈押2月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未考量被告是否有串證之虞而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贅載「並禁止接見通信」,顯屬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蕭富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主文欄「蕭富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2 理由欄第9至10行「裁定被告自民國110年12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理由欄第9至10行「裁定被告自民國110年12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3 理由欄㈠第12至13行「裁定被告自民國111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欄㈠第12至13行「裁定被告自民國111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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