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徐禎嶸
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
林清漢律師
林勵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202號),業經辯論終結,玆因辯護人於庭後陳報被告劉徐禎嶸前因至醫院手術,醫囑休養三個月,故於審理當日無法到庭,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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