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珮茹
選任辯護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114號、109年度偵字第1225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位所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內容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位所示之記載有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即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法第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編號 所在位置 更正前 更正後 1 判決第7頁第5行、第6行 「如附表二」 「如本判決第10至12頁」 2 判決第7頁第20行 「如附表三」 「如本判決第10至12頁」 判決第7頁第22行、第23行至第24行 「附表三」 「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3 判決第8頁第17行 「附表二」 「如本判決第10至12頁」 4 判決第8頁第19行、第23行、第27行、第31行 「附表三」 「如本判決第10至12頁」 5 判決第9頁第1行、第14至15行、第16至17行 「附表三」 「如本判決第10至12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