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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恆偉
選任辯護人 賴頡律師
具 保 人 呂浩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浩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呂浩儒因被告賴恆偉犯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經本院命被告具保新臺幣15萬元,嗣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一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9時30分之簡式審判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另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通緝在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2年8月1日報到單、簡式審判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8日基檢嘉孝112助582字第1129023440號函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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