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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祐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0286 號、110 年度偵字第25016 號、110 年度偵字第268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祐恩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蔣祐恩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1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3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10月4 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新竹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0 年執音字第9106號執行指揮書1 紙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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