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重附民,48,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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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H男 (年籍均詳卷)
I男
J男
L男
M男
N男
O男
P男
Q男
S男
T男
U男
V男
W男
X男
Y男
Z男
乙男
丙男
上 十九人
共同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游聖佳律師
被 告 余啟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110 年度矚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啟豪被訴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H男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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