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重附民緝,2,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附民原告 陳連明



附民被告 游采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