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佳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866號、109年度偵字第30867號、109年度偵字第33515號、109年度偵字第35166號、109年度偵字第36983號、110年度偵字第1841號、110年度偵字第1842號、110年度偵字第1996號、110年度偵字第2285號、110年度偵字第7024號、110年度偵字第8699號、110年度偵字第8700號、110年度偵字第8759號、110年度偵字第8852號、110年度偵字第9047號、110年度偵字第10043號、110年度偵字第11898號、110年度偵字第17846號、110年度偵字第19373號、110年度偵字第200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010號、110年度偵字第2208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5239號、110年度偵字第23185號、110年度偵字第25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柳佳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柳佳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