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自立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犯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鄧自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鄧自立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28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而被告雖於112年10月18日提出上訴(見本院卷第631頁),並於112年11月1日提出理由狀(見本院卷第633頁),惟均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狀,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