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金訴,76,202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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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7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駱玫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12月22日110年度金訴字第7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駱玫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駱玫琳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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