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
- 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向不
- 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並與黃嘉華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被告管中瑜、黃嘉華):
-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三、論罪科刑:
- 四、沒收之說明:
- 貳、無罪部分(被告黃紹恭):
- 一、公訴意旨另以:黃紹恭明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紹恭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紹恭
- 四、本院之判斷:
- 五、綜上所述,本案就被告黃紹恭部分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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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管中瑜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黃嘉華
選任辯護人 潘心瑀律師
蔡尚樺律師
黃有咸律師(已解除委任)
戴佳樺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黃紹恭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413、8559、8560、18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管中瑜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零柒拾壹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陸仟柒佰參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嘉華犯如附表二編號6、11至16、18、19、21、22、24至2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11至16、18、19、21、22、24至2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參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紹恭無罪。
犯罪事實管中瑜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在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南中壢分公司擔任理財專員,黃嘉華則為址設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之「灌籃高手運動彩券行」之負責人。
管中瑜因投資失利需鉅額資金填補虧損,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3、4、8所示之詐欺時間,利用如附表二編號3、4、8所示之人對其理財專員身分及專業之信任,以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方式,向上開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金額匯入管中瑜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
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向不知情之黃紹恭、謝逸柔、廖方苓、廖秀逸、蘇俊傑及鄧淑芬借得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帳戶後,於如附表二編號1、2、5、7、9、10、17、20、23所示之詐欺時間,利用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人對其理財專員身分及專業之信任,以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方式,向上開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再由上開帳戶之所有人依管中瑜之指示轉匯至管中瑜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或以現金提領後交付管中瑜,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或隱匿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並與黃嘉華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約由黃嘉華提供如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之帳戶供管中瑜匯入不法所得使用,並由黃嘉華依管中瑜之指示,將前開款項轉匯至管中瑜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
管中瑜即於如附表二編號6、11至16、18、19、21、22、24至28所示之詐欺時間,利用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人對其理財專員身分及專業之信任,以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方式,向上開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金額匯入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帳戶,再由黃嘉華將前開款項匯入或層轉至管中瑜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或隱匿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壹、有罪部分(被告管中瑜、黃嘉華):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供述證據部分:⒈被告管中瑜部分:本判決此部分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管中瑜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金重訴卷㈣第21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⒉被告黃嘉華部分:⑴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有其明定。
而此規定係鑒於我國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需具結,其可信性極高,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若檢察官非以證人、鑑定人身分訊問(如共犯被告、被害人等),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該未經具結之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之陳述,因與前項立法意旨所要求必須具備「具結」機制性擔保之特別要件不符,即屬法律未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不具證據之適格。
⑵查證人即同案被告管中瑜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經被告黃嘉華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金重訴卷㈡第339至340頁)。
經核證人管中瑜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之適用;
至於偵查中檢察官對管中瑜以被告身分訊問時未經具結之供述部分,則查無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同一法理,應例外賦予證據能力之情形,依上說明,自均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嘉華犯罪事實之基礎。
⑶至證人即同案被告管中瑜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然其於受訊問時均於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依法具結而為證述,且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亦未見顯著瞭然為不可信之情況,自為有證據能力。
被告黃嘉華及其辯護人僅空言泛稱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等語,誠難憑採。
又證人管中瑜復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使被告黃嘉華及其辯護人有對質詰問之機會而保障被告黃嘉華之反對詰問權,再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自屬有證據能力、且經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憑。
⑷另本判決就被告黃嘉華部分所引用之其他卷證資料,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黃嘉華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至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管中瑜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被告黃嘉華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見他1499卷第5至6頁,偵8413卷㈠第11至19頁,卷㈣第257至265頁,卷㈤第3至9頁,卷㈥第209至213頁、第237至242頁、第393至399頁,偵18876卷㈠第193至199頁,本院聲羈卷第19至27頁,本卷金重訴卷㈠第89至99頁,卷㈡第142至144頁,卷㈣第18頁,卷㈤第34至35頁、第176至177頁、第199頁),且有被告黃嘉華之運彩經銷商收入明細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被告管中瑜與黃嘉華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8413卷㈥第223至232頁,偵8599卷第49頁,本院金重訴卷㈢第7至1112頁)及如附表二「相關證據資料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可稽,足認被告管中瑜、黃嘉華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管中瑜、黃嘉華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⒈被告管中瑜部分:⑴核被告管中瑜就附表二編號1、2、5至7、9至28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二編號3、4、8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又被告管中瑜就附表二編號2、9、17部分借用他人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再輾轉取得款項之舉,經被告管中瑜自陳亦係出於掩飾自己收受被害人款項之目的,而達阻礙追查金流去向之效果,自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制之洗錢行為。
公訴意旨就被告管中瑜此部分犯行,雖漏未論及其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然因上開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⒉被告黃嘉華部分:核被告黃嘉華就附表二編號6、11至16、18、19、21、22、24至28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共犯關係:⒈被告管中瑜利用不知情之黃紹恭、謝逸柔、廖方苓、廖秀逸、蘇俊傑及鄧淑芬遂行附表二編號1、2、5至7、9、10、12、17、20、23、27所示之詐欺及洗錢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⒉被告管中瑜、黃嘉華間就附表二編號6、11至16、18、19、21、22、24至28所示之洗錢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罪數關係:⒈被告管中瑜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各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28名被害人,使其等交付財物,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僅論以包括之一罪。
⒉被告管中瑜就附表二編號1、2、5至7、9至28部分對各該被害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論處。
⒊被告管中瑜就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犯28罪間、被告黃嘉華就附表二編號6、11至16、18、19、21、22、24至28所犯16罪間,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本件被告管中瑜、黃嘉華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修正後規定,犯洗錢罪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相較於修正前僅須於偵查或審判中曾自白即可減刑之規定而言,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管中瑜、黃嘉華較為有利。
查被告管中瑜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被告黃嘉華於本院審理中就洗錢犯行皆已坦認不諱,爰均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量刑部分: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管中瑜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僅因個人投資虧損,即恣意濫用被害人對於其身任中信銀行理財專員之信賴,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28名被害人分別受有新臺幣(下同)45萬元至1億0,446萬1,875元不等之財產損害,更向被告黃嘉華及他人借用帳戶遮掩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阻礙、逃避司法機關之追查,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誠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管中瑜始終坦承犯行、被告黃嘉華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參以被告管中瑜已與大多數被害人成立和解或獲取其等原諒,再兼衡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管中瑜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食品加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黃嘉華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選舉廣告車駕駛,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金重訴卷㈤第177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管中瑜所犯28罪、被告黃嘉華所犯16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併均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⒉另衡酌被告管中瑜所犯上開28罪、被告黃嘉華所犯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4罪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12罪,犯罪時間、空間密接,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相同,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各情,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在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併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因就罰金刑部分合併定刑後,被告管中瑜應執行之罰金刑數額折算已逾1年之日數,故諭知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為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指明。
⒊至被告黃嘉華及其辯護人固均請求給予被告黃嘉華緩刑之宣告,惟因被告黃嘉華本件受宣告之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與緩刑宣告要件不符,本院自無從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指明。
四、沒收之說明:㈠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⒈經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至4所示之物分屬被告管中瑜、黃嘉華所有,並供其等本案犯行所用乙情,業據被告管中瑜、黃嘉華供述明確(見本院金重訴卷㈤第168至171頁),自屬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該被告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⒉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至7、9所示帳戶之存摺或金融卡,雖分係被告管中瑜、黃嘉華所有、供其等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惟考量上開存摺、金融卡本體財產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對於被告犯行之評價並無影響,亦無從藉由剝奪其所有預防並遏止犯罪,應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沒收之必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⒈查被告管中瑜因本件詐欺犯行自被害人處所詐得之財物共1億9,083萬2,657元,除經被害人陳明已由被告管中瑜返還之部分外(詳如附表二「受害總額/被害人尚未受償之金額」欄所示),均歸由被告管中瑜所有,足認被告管中瑜因本件犯行所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應為1億6,776萬8,457元,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管中瑜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就被告管中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億6,736萬2,386元(被告管中瑜之犯罪所得業經扣案40萬2,000元現金及4,071元存款,合計為40萬6,071元,見偵8413卷㈠第91頁、卷㈥第479至482頁、第499至508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又本件被害人匯入被告黃嘉華所管領如附表一編號3至8之帳戶之款項,未經轉匯至被告管中瑜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帳戶之差額共1,184萬0,325元,均用於供被告管中瑜在被告黃嘉華所經營之彩券行投注彩券使用,被告黃嘉華則可藉此賺取3.25%之佣金作為提供帳戶予被告管中瑜之報酬等情,經被告黃嘉華、管中瑜陳述綦詳(見偵8559卷第87至88頁,本院金重訴卷㈣第211至212頁),足認被告黃嘉華因本件洗錢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應為38萬4,811元(計算式:1,184萬0,325元×3.25%=38萬4,810.56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黃嘉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就被告黃嘉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9萬5,618元(被告黃嘉華之犯罪所得業經扣案18萬9,193元,見偵8413卷㈥第479至482頁、第499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查卷內尚無事證足認被告管中瑜、黃嘉華除前述外另有其他犯罪所得,基此,自毋庸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其餘扣案物,或非屬被告管中瑜、黃嘉華所有,或與本案全無關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被告黃紹恭):
一、公訴意旨另以:黃紹恭明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抑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為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而亦明知自己有金融帳戶者,應無要求先將大額金錢匯入他人金融帳戶,再要求該他人自該他人金融帳戶輾轉匯款至自己金融帳戶之必要,苟已有金融帳戶者為此行為,極其可能是在進行洗錢。
詎管中瑜因有期貨指數投資等資金缺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並與黃紹恭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黃紹恭允諾提供黃紹恭所申設之金融帳戶,供管中瑜匯入不詳資金,黃紹恭另允諾為管中瑜將匯入前揭金融帳戶之不詳資金以轉匯或領出之方式交付予管中瑜。
管中瑜即利用其身為中國信託南中壢分公司行員及係如附表二編號1、5至7、10、12、20、2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人之理財專員之身分機會,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編號1、5至7、10、12、20、23所示之人分別因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5至7、10、12、20、23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5至7、10、12、20、23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管中瑜以自己金融帳戶收受、或指示黃紹恭將款項輾轉匯至管中瑜之金融帳戶或交付管中瑜,黃紹恭乃以如附表三編號1、5至7、10、12、20、23所示之金流狀況掩飾或隱匿管中瑜之犯罪所得。
因認被告黃紹恭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紹恭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紹恭供述、同案被告管中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一編號1、2、10、11所示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如附表二編號1、5至7、10、12、20、23「證據資料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被告黃紹恭與管中瑜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紹恭堅詞否認有何洗錢之犯行,並辯稱:我會把我的帳號告訴被告管中瑜,是因為被告管中瑜說他要幫客戶代操股票,他身為銀行的理財專員,不方便用自己的帳戶收客戶的錢,需要先將買股票的資金匯到我的帳戶再轉給他,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些是被告管中瑜騙來的錢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如附表二編號1、5至7、10、12、20、23所示之被害人因受被告管中瑜詐欺,而在各該對應欄位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入被告黃紹恭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帳戶,並經以如附表三編號1、5至7、10、12、20、23所示之方式轉帳至被告管中瑜所有之帳戶或提領現金後交付管中瑜等情,為被告黃紹恭所不爭執,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管中瑜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金重訴卷㈣第152至187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2、10、11所示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如附表二編號1、5至7、10、12、20、23「證據資料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則被告黃紹恭上開2帳戶遭被告管中瑜用於隱匿及掩飾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乙節,固堪認定。
㈡惟查,被告黃紹恭係被告管中瑜國中、高中及大學之學弟,並於105年間起有較為頻繁之聯繫,知悉彼此之職業及家庭狀況,且如無他事週末均會一同於大學球場打籃球等情,經被告管中瑜於本院審理中供證翔實(見本院金重訴卷㈣第174至175頁、第183頁),堪見被告黃紹恭與管中瑜間確存有相當程度之交情及信賴基礎,且對被告管中瑜擔任理財專員乙事甚為明瞭;
而被告黃紹恭告知被告管中瑜上開2帳戶之帳號供被告管中瑜匯款並依指示轉帳之緣由,乃因被告管中瑜對被告黃紹恭佯稱需幫客戶過帳、為客戶處理帳務,而未曾具體言明或暗示款項之真實來源,於被告黃紹恭追問時均巧妙以話術搪塞,且未曾顯露任何自己已陷於財務困窘之跡象等節,亦經證人管中瑜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在卷(見本院金重訴卷㈣第178至180頁、第182至184頁),則於被告管中瑜為理財專員此事無偽,且理財專員工作內容確涉及客戶大額投資款項之情形下,被告黃紹恭於提供上開2帳戶予被告管中瑜收受款項時,主觀上對於款項來源之不法性究有無認知,實有疑問。
㈢再酌以被告黃紹恭於告知被告管中瑜上開2帳戶之帳號後,被告管中瑜始終係在被害人之款項匯入後始通知被告黃紹恭,並要求被告黃紹恭立即轉帳至被告管中瑜之帳戶,致被告黃紹恭需隨時為此暫停手中事務趕赴處理,甚曾數次親至銀行臨櫃辦理轉帳事宜此節,有被告黃紹恭與管中瑜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可證(見偵8560卷第54至66頁),而被告管中瑜起初係利用被告黃紹恭不善拒絕之個性及學長學弟制之壓力使被告黃紹恭聽命行動,然被告黃紹恭終因生活大受影響而不堪其擾,遂嚴正拒絕繼續協助被告管中瑜,被告管中瑜方而轉向被告黃嘉華商借帳戶等情,同經證人管中瑜與被告黃紹恭供述一致(見偵8413卷㈣第259頁,本院金重訴卷㈡第309至311頁,卷㈣第158頁、第166至167頁、第192頁),與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款項轉匯情形,亦無扞格,益見被告黃紹恭辯以其單純係基於學長學弟間之情誼及禮貌而幫助被告管中瑜,且因款項已匯入其帳戶內,除依被告管中瑜指示轉出外亦不知應如何處理,行為時並未明瞭或懷疑款項來源是否合法等語,與事理尚無顯然之背離,而值採信。
㈣至中國信託內部規定理財專員不得向客戶介紹行外投資,且限制行員與客戶不得有資金往來,故對行員帳戶設有監管機制,如行員帳戶與客戶帳戶間有違規金流,系統後端將有警示乙情,固為證人即中國信託南中壢分公司經理范志興於偵查中所明證(見偵8560卷第113頁),而被告管中瑜向被告黃紹恭借用帳戶時,係以銀行不允許理財專員私下為客戶代操股票,故無法以自己帳戶收受客戶投資款以避免中信銀行查核為由,亦迭為被告黃紹恭所自承(見偵8560卷第20頁,本院金重訴卷㈡第309至310頁),惟此至多僅可認被告黃紹恭知悉其所為與銀行對行員之內部規範確有違背,然此與其主觀上是否知悉或預見所收受及轉匯或交付之款項來源為被告管中瑜因詐欺被害人所獲之犯罪所得,究有實質之顯然區別,自不能等同視之,而逕認被告黃紹恭具洗錢之犯意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罪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就被告黃紹恭部分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調查結果,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被告黃紹恭有罪之確信,揆諸首揭說明,被告黃紹恭本件被訴洗錢之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黃紹恭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全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瀅、賴怡伶、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帳戶所有人 金融機構及帳號 簡稱 備註 1 管中瑜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X 2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3 黃嘉華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黃嘉華提供及管領,無證據足認廖李美花、魏祥鉦知情 4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5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嘉華渣打銀行帳戶 6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7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嘉華第一銀行帳戶 8 廖李美花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9 魏祥鉦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黃紹恭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無證據足認帳戶所有人知情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紹恭元大銀行帳戶 謝逸柔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逸柔玉山銀行帳戶 廖方苓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方苓中國信託帳戶 廖秀逸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秀逸中國信託帳戶 蘇俊傑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俊傑中國信託帳戶 鄧淑芬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鄧淑芬台新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管中瑜實施詐術之時間及手法 相關證據資料及頁數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受害總額/ 被害人尚未受償之金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王鳳燕 於106年間某日,向王鳳燕佯稱有投資機會云云,致王鳳燕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王鳳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249至251頁) 2.謝逸柔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39頁) 3.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20頁) 7 282萬0,782元/ 202萬0,782元 管中瑜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鄧淑芬 於106年底某日,佯稱有國外房地產商品可供投資,如投資250萬元,每月可獲利2萬5,000元云云,致鄧淑芬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鄧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259至262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8876卷㈢第51頁) 3.謝逸柔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40頁) 4.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61頁) 25 250萬元/ 0元 管中瑜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高沛渝 於107年1月底某日,佯稱有穩定獲利之投資方案云云,致高沛渝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高沛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529至531頁) 2.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71頁) 27 150萬元/ 0元 管中瑜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4 吳淑靚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有獲利穩定之基金投資方案云云,致吳淑靚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吳淑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275至277頁) 2.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64頁) 23 45萬元/ 45萬元 管中瑜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邱玉峰(告訴人)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將保單解約後取得之資金用於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邱玉峰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告訴人邱玉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285至287、他2034卷第187至191頁) 2.證人即邱玉峰之子邱福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2034卷第187至191頁) 3.匯款申請書(見他2034卷第179頁) 4.黃紹恭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11頁) 5.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24至125頁) 1 520萬元/ 448萬元 管中瑜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周桂櫻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中國信託有VIP客戶投資方案,獲利約年息4%至5%云云,致周桂櫻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周桂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293至296頁) 2.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23頁) 3.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205至206頁) 4.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37頁) 5 770萬元/ 709萬3,000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巫同治 於107年間某日,佯稱中國信託有穩定獲利之投資型保險方案,可獲得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云云,致巫同治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巫同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311至314頁) 2.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24頁) 3.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67頁) 8 180萬元/ 155萬7,000元 管中瑜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賴敏惠 於000年00月間某日,佯稱有穩定獲利之投資方案云云,致賴敏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賴敏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537至539頁) 2.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67頁) 28 400萬元/ 0元 管中瑜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彭子君 於000年00月間某日,佯稱中國信託有投資方案可穩定獲得約年息3%之利息云云,致彭子君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彭子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519至521頁) 26 500萬元/ 0元 管中瑜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秀逸 於000年00月間某日,佯稱有獲利穩定之投資產品,如投資300萬元,每月可獲利2萬5,000元云云,致廖秀逸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廖秀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321至324頁) 2.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24至125頁、第127頁、第130至131頁) 2 970萬元/ 833萬元 管中瑜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淑蓉 於000年00月間某日,佯稱中國信託有投資方案可每月穩定獲利3,500元至5,000元云云,致謝淑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謝淑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345至348頁) 2.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見偵8413卷㈤第141至142頁) 3.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69至271頁) 17 350萬元/ 0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志珍 於107年間某日,佯稱有投資方案可穩定獲得年息6%之利息云云,致辛志珍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辛志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333至336頁) 2.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29頁) 4 500萬元/ 452萬5,000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本聖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中國信託有VIP客戶投資方案,獲利為年息5%云云,致廖本聖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廖本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363至366頁) 2.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58頁、第65頁) 3.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413卷㈤第144頁) 4.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73頁) 16 300萬元/ 273萬5,000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玉媛 於000年0月間,佯稱投資安聯人壽保險可穩定獲利云云,致吳玉媛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吳玉媛於警詢、訊問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㈠第163至166頁、他1403卷第221至222頁) 2.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30頁) 3.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58頁) 4.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73頁) 10 300萬元/ 270萬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馮致遠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投資寰通固定收益基金,可獲得年息5%之利息云云,致馮致遠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馮致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373至376頁) 2.黃嘉華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221頁) 3.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86頁) 4.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見偵8413卷㈤第147頁) 5.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168頁) 6.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73頁) 12 600萬元/ 561萬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淑芬 於108年間某日,佯稱中國信託有VIP客戶投資方案,獲利為年息5%云云,致楊淑芬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楊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383至386頁) 2.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61頁) 3.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見偵8413卷㈤第144頁) 14 100萬元/ 91萬5,000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灃元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投資某產品可穩定獲得年息5%之利息云云,致李灃元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李灃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395至398頁) 18 100萬元/ 90萬5,000元 管中瑜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德才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將保單解約後取得之資金用於投資某方案,可每月獲利1萬元云云,致張德才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張德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405至407頁) 2.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30頁) 3.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62頁) 4.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413卷㈤第144頁) 20 200萬元/ 182萬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玉玲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有VIP投資型保單獲利穩定云云,致吳玉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吳玉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415至418頁) 2.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30頁) 3.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63頁) 4.管中瑜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74頁) 11 300萬元/ 273萬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玉春 於000年00月間某日,佯稱有新投資方案可穩定獲利年息6%之利息云云,致張玉春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張玉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425至428頁) 2.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29頁) 3 270萬元/ 253萬8,000元 管中瑜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豐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中國信託有VIP客戶投資方案,獲利為年息5%云云,致林世豐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林世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433至436頁) 2.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30頁) 3.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77頁、第83頁) 4.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413卷㈤第146至147頁) 5.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164頁) 6.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39頁) 13 750萬元/ 719萬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麗花 (告訴人) 於109年1至2月間某日,佯稱有穩定獲利之投資方案,投資100萬元,每月可獲得4,000元云云,致張麗花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告訴人張麗花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偵8413卷㈤第445至448頁) 2.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160頁) 3.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61頁) 4.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413卷㈤第145頁) 15 100萬元/ 95萬9,800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方苓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投資安聯人壽保險股可獲利云云,致廖方苓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廖方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457至459頁) 2.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㈣第124頁) 6 200萬元/ 190萬元 管中瑜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彭淑娟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有穩定獲利之投資方案云云,致彭淑娟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彭淑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467至469頁) 2.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30頁) 3.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81至82頁) 22 150萬元/ 146萬8,000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簡瑞興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投資「3年到期債」,可每年獲利5%以上云云,致簡瑞興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簡興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477至480頁) 2.簡興瑞與管中瑜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413卷㈤第487頁) 3.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31頁) 4.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82頁) 5.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41頁) 9 200萬元/ 191萬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秀梅 於109年間某日,佯稱有穩定獲利之投資方案云云,致羅秀梅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羅秀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491至493頁) 2.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見偵8413卷㈤第146頁) 3.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41頁) 21 50萬元/ 50萬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寶珠 (告訴人) 於109年7月2日某時許,佯稱中國信託有黃金基金、白銀基金及美金之投資方案,於110年2月前可獲利1,000萬元至2,000萬元云云,致余寶珠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告訴人余寶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501至505頁、他1403卷第209至215頁) 2.證人即余寶珠之子李哲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他1403卷第63至65頁、第209至215頁) 3.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168至184頁) 4.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89至107頁) 5.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413卷㈤第148至153頁) 6.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48至254頁) 24 1億0,446萬1875元/ 1億0,446萬1875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惠娟 於000年0月間某日,佯稱投資3年定存專案可穩定獲利云云,致林惠娟陷於錯誤而匯款。
1.證人即被害人林惠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413卷㈤第511至513頁) 2.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231頁) 3.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876卷㈤第90頁) 4.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413卷㈤第148頁) 19 100萬元/ 97萬元 管中瑜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嘉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第四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匯款金額 匯款金額 匯款金額 1 王鳳燕 ① 106年9月21日某時許 謝逸柔玉山銀行帳戶 不詳時間 以不詳方式交付管中瑜 25萬元 25萬元 ②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18分許 ②不詳時間 ①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②黃紹恭提領現金後交付管中瑜 57萬0,782元 ③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8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251萬0,822元 ②6萬元 200萬元 2 鄧淑芬 ① 106年10月16日上午8時47分許 謝逸柔玉山銀行帳戶 不詳時間 以不詳方式交付管中瑜 50萬元 50萬元 ②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9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3 高沛渝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50萬元 4 吳淑靚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9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45萬元 5 邱玉峰 ① 107年6月08日上午9時37分許 黃紹恭元大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2分許 ②不詳時間 ①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②黃紹恭提領現金後交付管中瑜 240萬 ①180萬元 ②60萬元 ② 107年09月19日上午11時11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7年09月19日上午11時33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60萬元 60萬元 ③ 107年12月14日上午11時10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107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5分許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6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20萬元 ①200萬元 ②20萬元 6 周桂櫻 ①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1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20萬元 120萬元 ②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7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③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7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④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5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 ②108年3月13日上午11時12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300萬元 ①200萬元 ②50萬元 ③50萬元 ⑤ 108年12月18日上午11時28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50萬元 7 巫同治 107年10月8日上午11時2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7年10月8日上午11時19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80萬元 180萬元 8 賴敏惠 ① 107年10月11日某時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② 107年10月11日某時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9 彭子君 107年10月25日某時許 廖方苓中國信託帳戶 107年10月25日某時許 以不詳方式交付管中瑜 500萬元 500萬元 廖秀逸 ① 107年11月14日晚間7時24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7年11月14日晚間8時25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② 107年11月15日上午6時19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7年11月15日上午7時1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00萬元 99萬元 ③ 107年12月5日中午12時20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7年12月5日中午12時33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④ 108年4月9日上午10時48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8年4月9日上午11時13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⑤ 108年4月10日上午8時27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8年4月10日上午9時9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⑥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1月14日上午10時19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130萬元 130萬元 ⑦ 109年3月18日上午10時4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3月18日上午10時32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⑧ 109年3月20日上午10時46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3月20日上午10時55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40萬元 40萬元 謝淑蓉 ① 107年12月13日上午9時16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7年12月13日上午9時34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② 107年12月17日上午9時48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7年12月25日上午9時54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③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4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8年1月21日上午8時53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50萬元 100萬元 辛志珍 ① 107年12月17日上午9時41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107年12月17日上午9時48分許 ②107年12月17日上午10時27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300萬元 ①200萬元 ②200萬元 ② 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 廖秀逸中國信託帳戶 108年11月12日中午12時32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6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廖本聖 ①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6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許 黃嘉華現金提領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自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轉入) 200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② 108年8月6日上午7時21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8年8月6日上午7時28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8年8月6日上午7時33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00萬元 85萬元 100萬元 吳玉媛 ① 108年4月24日中午12時50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190萬元 200萬元 ② 108年4月25日上午9時26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108年4月25日上午時31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8年4月25日上午9時31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8年4月25日上午9時32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馮致遠 ①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2分許 黃嘉華渣打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1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② 108年4月27日凌晨4時43分許 黃嘉華渣打銀行帳戶 100萬元 ③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分許 ②109年5月9日凌晨2時57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1分許 ②109年5月9日凌晨2時57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4分許 ②109年5月9日凌晨0時12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300萬元 ①250萬元 ②25萬元 ①130萬元 ②145萬元 ①120萬元 ②160萬元 楊淑芬 108年5月24日上午10時2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8年5月24日上午10時42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8年5月24日上午10時45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李灃元 108年5月31日上午7時21分許 蘇俊傑中國信託帳戶 不詳時間 以不詳方式交付管中瑜 100萬元 100萬元 張德才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2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6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吳玉玲 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37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1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 ②108年6月26日上午7時54分許 管中瑜渣打銀行帳戶 300萬元 300萬元 190萬元 ①190萬元 ②110萬元 張玉春 109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1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6日中午12時36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70萬元 270萬元 林世豐 ① 109年2月10日上午11時33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2月10日中午12時1分許 ②109年2月11日凌晨3時44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2月10日中午12時3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 ③109年2月11日凌晨0時09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2月10日中午12時5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分許 ③109年2月11日凌晨0時11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400萬元 ①300萬元 ②100萬元 ①200萬元 ②100萬元 ③75萬元 ①200萬元 ②100萬元 ③79萬元 ②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3分許 ②109年4月8日凌晨2時57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5分許 ②109年4月8日凌晨0時7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7分許 ②109年4月8日凌晨0時45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350萬元 ①295萬元 ②50萬元 ①200萬元 ②136萬5,000元 ①200萬元 ②136萬3,300元 張麗花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1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2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100萬元 80萬元 80萬元 80萬元 廖方苓 ① 109年2月13日某時許 廖秀逸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2月13日中午12時59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2月14日上午11時6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100萬元 90萬元 90萬元 ② 109年2月20日某時許 廖秀逸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2月20日晚間6時30分許 黃紹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2月20日晚間6時58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彭淑娟 ①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8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80萬元 80萬元 80萬元 ② 109年3月19日上午10時59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3月19日上午11時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3月19日上午11時4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40萬元 40萬元 40萬元 ③ 109年3月20日上午10時15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3月20日上午10時2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3月20日上午10時24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30萬元 30萬元 30萬元 簡瑞興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4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4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190萬元 190萬元 羅秀梅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6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50萬元 56萬元 余寶珠 ①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2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9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2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3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188萬元 190萬元 ②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4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6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180萬元 180萬元 ③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7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3分許 ②109年7月16日凌晨2時53分許 ③109年7月16日上午7時55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9分許 ②109年7月16日凌晨2時2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9分許 ②109年7月16日凌晨2時3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300萬元 ①200萬元 ②75萬元 ③17萬元 ①190萬元 ②105萬元 ①190萬元 ②105萬元 ④ 109年7月21日上午10時26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7月21日中午12時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7月21日中午12時4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7月21日中午12時5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50萬元 180萬元 180萬元 ⑤ 109年7月27日上午10時41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7月27日上午11時27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7月27日上午11時32分許 ②109年7月27日某時許 ①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②現金提領再存入右列帳戶 ①109年7月27日上午11時33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8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300萬元 300萬元 ①144萬元 ②46萬元 ①150萬元 ②46萬元 ⑥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1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7月28日上午7時7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28日上午7時9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210萬元 ①101萬0,300元 ②90萬元 ①101萬0,350元 ②90萬元 ⑦ 109年7月30日上午10時3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7月30日中午12時51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7月30日中午12時54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7月30日中午12時55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95萬元 180萬元 180萬元 ⑧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9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5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7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50萬元 150萬元 109年8月6日上午8時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8月6日上午8時4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8月6日上午8時5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60萬7,000元 50萬元 50萬元 ⑨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9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7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7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0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80萬元 100萬元 ①17萬8,900元 ②100萬元 ⑩ 109年8月14日上午11時12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許 ②109年8月15日上午11時45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7分許 ②109年8月15日上午11時46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 ②109年8月15日上午11時47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①100萬元 ②41萬元 ①100萬元 ②40萬元 ①100萬元 ②40萬元 ⑪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3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4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50萬元 150萬元 150萬元 ⑫ 109年8月18日上午11時45分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8月18日上午11時49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8月18日上午11時51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8月18日上午11時52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80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⑬ 109年8月20日上午10時50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8月20日上午11時28分許 ②109年8月21日凌晨1時4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8月20日上午11時31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8月20日上午11時31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300萬元 ①280萬元 ②20萬元 170萬元 200萬元 ⑭ 109年8月20日上午11時31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8月21日凌晨1時50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8月21日凌晨1時51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8月21日凌晨0時8分許 ②109年8月21日上午11時20分許 ③109年8月22日上午8時13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②自黃嘉華陽信銀行匯入) 1,000萬元 300萬元 200萬元 ①200萬元 ②188萬元 ③200萬元 ①109年8月24日凌晨0時14分許 ②109年8月24日凌晨0時34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8月24日凌晨0時15分許 ②109年8月24日凌晨0時15分許 ①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②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8月24日凌晨0時17分許 ②109年8月24日凌晨0時40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①250萬元 ②75萬元 ①200萬元 ②96萬元 ①200萬元 ②100萬元 ①109年8月24日上午7時25分許 ②109年8月24日上午10時57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8月24日上午8時10分許 ②109年8月24日上午8時11分許 ①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②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109年8月24日上午8時16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自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匯入) ①300萬元 ②35萬元 ①200萬元 ②100萬元 100萬元 ⑮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6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8月28日凌晨1時34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8月28日上午8時16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8月28日上午8時18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70萬元 170萬元 180萬元 ⑯ 109年9月3日上午11時53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3日中午12時10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3日中午12時15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109年9月3日中午12時19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95萬元 159萬2,700元 159萬9,000元 ⑰ 109年9月14日中午12時28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14日中午12時4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14日中午12時48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109年9月14日中午12時50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180萬元 160萬元 ⑱ 109年9月17日上午10時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17日上午10時23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17日上午10時38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109年9月17日上午10時42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210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⑲ 109年9月22日上午11時45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22日中午12時11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9月22日中午12時22分許 ②109年9月22日中午12時23分許 ①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②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①109年9月22日中午12時24分許 ②109年9月22日中午12時26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400萬元 300萬元 ①98萬元 ②200萬元 ①100萬元 ②200萬元 ⑳ 109年9月24日上午10時8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24日上午10時11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24日上午10時14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9月24日上午10時14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99萬元 175萬元 200萬元 ㉑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8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8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3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50萬元 50萬元 50萬元 50萬元 ㉒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9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2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㉓ 109年9月28日上午11時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28日上午11時25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9月28日上午11時27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9月28日上午11時28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60萬元 146萬元 160萬元 ㉔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4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9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 ①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②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8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500萬元 ①270萬元 ②14萬元 ①125萬元 ②125萬元 ①125萬元 ②125萬元 109年9月30日凌晨1時51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9月30日凌晨1時51分許 ②109年9月30日凌晨2時許 ①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②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9月30日凌晨0時8分許 ②109年9月30日凌晨0時13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10萬 ①125萬元 ②125萬元 ①125萬元 ②125萬元 ㉕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6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5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6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8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83萬元 160萬元 150萬元 ㉖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6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1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3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4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83萬元 165萬元 170萬元 ㉗ 109年10月8日中午12時24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0月8日中午12時29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10月8日中午12時37分許 ②109年10月8日中午12時59分許 ①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②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①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4分許 ②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500萬元 273萬元 ①200萬元 ②65萬元 ①200萬元 ②50萬元 109年10月12日凌晨2時24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0月12日凌晨2時24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109年10月12日凌晨1時7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㉘ 109年10月16日上午11時21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0月16日中午12時3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0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10月16日中午12時8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150萬元 130萬元 94萬元 100萬元 ㉙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10月27日上午9時15分許 ②109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8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0月27日上午9時9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自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轉入) 100萬元 ①46萬元 ②68萬元 30萬元 ㉚ 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8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17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20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300萬元 300萬元 200萬元 ㉛ 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12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18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21分許 ②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22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37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300萬元 300萬元 ①200萬元 ②200萬元 600萬元 ㉜ 109年11月5日上午11時1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1月5日上午11時20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自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匯入) 10萬元 10萬元 ㉝ 109年11月6日上午10時46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16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3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3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90萬元 290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㉞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8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3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7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7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450萬元 182萬元 200萬元 200萬元 109年11月10日2時7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109年11月9日某時許 ②109年11月9日某時許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 ①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②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③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分許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①、②分別自黃嘉華陽信銀行、玉山銀行帳戶匯入) 251萬元 ①141萬元 ②10萬元 ③150萬元 ①150萬元 ②140萬元 ㉟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3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6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6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180萬元 180萬元 200萬元 ㊱ 109年11月26日上午10時10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4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1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①109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1分許 ②109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1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②自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匯入) 500萬元 300萬元 145萬元 ①150萬元 ②150萬元 109年11月27日凌晨1時46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11月27日凌晨1時46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7日凌晨0時12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㊲ 109年11月30日上午11時24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7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 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 ②109年12月1日上午7時29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5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①50萬元 ②50萬元 109年12月1日上午7時28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12月1日上午7時31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200萬元 200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1分許 鄧淑芬台新銀行帳戶(自黃嘉華第一銀行帳戶匯入) 不詳時間 以不詳方式交付管中瑜 232萬元 232萬元 ㊳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9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9分許 ②109年12月11日2時16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1分許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 ③109年12月11日凌晨2時16分許 ①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②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③黃嘉華陽信銀行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6分許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83分許 ③109年12月11日凌晨0時39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500萬元 ①300萬元 ②150萬元 ①200萬元 ②100萬元 ③150萬元 ①200萬元 ②100萬元 ③150萬元 ㊴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9分許 魏祥鉦中國信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0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自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匯入) 96萬1,875元 96萬元 林惠娟 109年7月10日上午11時50分許 廖李美花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3分許 黃嘉華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4分許 黃嘉華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5分許 管中瑜台新銀行帳戶 100萬元 100萬元 95萬元 95萬元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扣押物品目錄表頁數 說明 1 Apple廠牌iPhone 8 Plus行動電話1支 管中瑜 偵8413卷㈠第91頁 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 Panasonic廠牌行動電話1支 黃嘉華 偵8413卷㈥第51頁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 Panasonic廠牌行動電話1支 黃嘉華 偵8413卷㈥第51頁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 黃嘉華 偵8413卷㈥第51頁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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