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附民,154,2022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廖宜均

被 告 陳桂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110年度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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