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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39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黃惠珍
被 告 謝旻倫
楊凱宇
陳威升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1328號、110年度訴字第8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旻倫被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2號詐欺案件,被告楊凱宇、陳威升被訴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28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12 年9月21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並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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