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附民,35,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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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鞠坤棋
被 告 張家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3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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