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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張淇琳
被 告 謝佳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金簡字第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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