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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李啟弘
被 告 陳映慈
謝方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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