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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原 告 李秉竑
被 告 雷瑩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應與賴泓至就其遭詐騙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依檢察官起訴書及本院審理後認定之犯罪事實可知,被告對於原告遭詐騙之犯罪行為並未參與,故原告依法尚不得對被告在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從而,本件原告對被告在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至原告對賴泓至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依法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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