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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8號
附民原告 邱于晏
附民被告 許東祥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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