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交易,330,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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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禎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21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禎慧於民國109年6月22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忠孝西路(下僅稱路名)往中正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0時許,行經忠孝西路(南崁大橋)與中正路109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仍貿然直行,而自後方追撞前方準備停等紅燈由徐穎蓁所騎乘後載其女曾意虔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徐穎蓁受有右臂挫扭傷之傷害;

曾意虔則受有雙膝挫擦傷、右足挫擦傷等傷害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徐穎蓁、曾意虔等2人均已表示撤回告訴,有附表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附表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 本院桃交簡字卷第53、55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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