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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89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楊勇於民國110年1月14日8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至中華路與中原路口左轉忠義路時,因疏未注意,適梁峻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路2段直行往桃園方向,見狀閃避不及,2車遂發生碰撞,梁峻源因此受有未明示側性手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右側肩膀挫傷、左側膝部挫傷等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086號卷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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