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交易,796,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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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稚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114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許稚鍵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下午1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往南豐街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時,見同向前方有羅家任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欲超車時,本應注意行經中央分向限制線車道擴增路段,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與前車保持安全間隔,即貿然自羅家任左後方超車,兩車遂發生擦撞,羅家任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近端脛腓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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