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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柏昇
被 告 王志成(已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志成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8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吳柏昇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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