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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周廷謙 年籍詳卷
被 告 吳家源 同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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