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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附民原告 韓忠良
附民被告 曹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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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11年度壢交簡字第743號,嗣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分為111年度交易字第354號通常程序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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