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侵聲,5,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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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E000-A109589
告訴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1 年度侵訴字第29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E000-A109589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屬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乃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E000-A109589係得參與本案訴訟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895號案件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嫌,現由本院審理中,是被告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

聲請人AE000-A109589係本案之被害人,經本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見侵聲字卷第9頁、11頁),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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