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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少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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