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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昱叡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具 保 人 呂忻霓(原名呂彤恩)
被 告 鄭鈞謙
住○○市○○區○○路○○巷00號4樓 具 保 人 林麗萍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643、17246、16922、5091、5090、5069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忻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林麗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錢昱睿、鄭鈞謙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2萬元,分別由具保人呂忻霓、林麗萍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錢昱睿、鄭鈞謙釋放,然被告錢昱睿、鄭鈞謙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錢昱睿、鄭鈞謙亦未到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
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呂忻霓攜同被告錢昱睿,具保人林麗萍攜同被告鄭鈞謙到院,惟被告錢昱睿、鄭鈞謙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
而被告錢昱睿、鄭鈞謙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甚且另案遭法院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在卷足參,洵見被告錢昱睿、鄭鈞謙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呂忻霓、林麗萍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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