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原金訴,34,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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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慎權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張淵森律師
許惠君律師
被 告 葉語涵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183號、109年度偵字第11763號、109年度偵字第14364號、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犯如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b○○犯如附表一編號41、44、4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1、44、46「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b○○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e○○與h○○(所涉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3號判決在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e○○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住所,以附表四編號2至5所示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如附表一「受詐騙情節」欄所示之帳號登入臉書網站,瀏覽包含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在內之不特定公眾所刊登之欲購買鞋類商品之訊息,而再私下以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一「受詐騙情節」欄所示之訊息予如附表一「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分別佯稱欲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販售如附表一「受詐騙情節」欄所示之商品後,復以附表四編號7之行動電話(包含附表三編號13之外殼)、附表四編號21之筆記型電腦連線至「8591寶物交易網」網站(下稱8591網),以8591網之帳號,向8591網之不知情賣家佯稱欲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之虛擬寶物,進而取得各賣家所提供之匯款虛擬帳戶號碼,再將所得到之虛擬帳戶號碼提供予如附表一「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以前揭方式致如附表一「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後,旋即向各賣家取消交易,待前揭款項以交易點數之形式退還後,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之交易點數經由虛假交易層轉至h○○所提供之8591帳號,並由h○○透過該等帳號所綁定之金融帳戶(其中包含b○○提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提領而出。

b○○與h○○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1、44、46所示之人遭詐款項層轉至本案郵局帳戶後,再由h○○指示b○○持本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轉交予h○○,h○○再與e○○均分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款項之金額作為報酬,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e○○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向附表三所示之人,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之虛擬帳戶後,再與不知情之曾冠筌,以如同事實欄一相同方式將前揭款項層轉至e○○持有之帳戶中,嗣e○○再用以購買遊戲虛擬寶物,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e○○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中之陳述,就被告e○○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而被告e○○及其辯護人已就上開各供述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見本院原金訴字卷一第49頁),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之狀況,並考量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業經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經檢、辯雙方為交互詰問,經比較結果,證人b○○於警詢時之陳述,並不符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情形,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定情形不相符合,復查無其他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是前開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論罪之依據。

㈡其餘本判決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e○○及其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被告b○○部分:本案據以認定被告b○○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b○○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原金訴字卷第161頁),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e○○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被告b○○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8年度他字第9496號卷第169至175頁,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一第9至29頁、第59至62頁、第197至209頁、第289至295頁;

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27至51頁、第81至84頁,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三第269至276頁、第279至286頁,109年度偵字第4183號卷第7至14頁、第77至119頁、第171至177頁、第197至204頁、第207至210頁,109年度偵字第11763號卷第27至30頁,109年度偵字14364號卷第13至20頁、第95至96頁),核與證人曾冠筌、證人即另案被告h○○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08年度他字第9496號卷第141至148頁、第269至276頁、第281至286頁,本院原金訴字卷一第249至273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案郵局帳戶之存簿交易明細、被告b○○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及附表一、三「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稽(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一第73至86頁、第105至112、180至185頁;

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3至26頁,109年度偵字第4183號卷第15至31頁),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㈡至起訴意旨固認被告2人就事實欄三之犯行,就其等各自涉犯之部分均應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

然查: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中三人以上係屬加重之構成要件要素,應本於嚴格證明法則,依檢察官所舉之全部卷證,足認確實有三人以上共同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事實為限,如就是否符合三人以上共同參與詐欺犯罪無法舉證證明達於毫無合理懷疑程度,僅能論以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e○○部分:⑴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的犯案手法是由被告e○○先去騙別人的錢,我負責使用8591帳號與被告e○○進行假交易,再由被告e○○透過該假交易,將詐得之款項轉入我所使用的8591帳號中,我再請人把該款項領出,但我沒有跟被告e○○說過我找誰領,我都跟被告e○○說是我自己去領等語(見本院原金訴字卷一第250頁、第266頁);

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認識被告e○○,但聽過這個人,有時候h○○跟他朋友聊天時會提到這個名字等語(見本院原金訴字卷一第390頁)。

是依前揭證述內容可知,被告e○○除與另案被告h○○共謀本案犯行外,雖曾與被告b○○見面,然其等均未提起本案犯行,且另案被告h○○亦未向被告e○○提及被告b○○亦於本案中從事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犯行,難認被告e○○與被告b○○具有犯意聯絡,或對於被告b○○亦一同從事本案犯行有所認識。

⑵至公訴人雖以證人曾冠筌於偵查中證稱:我的SKYPE暱稱為「大法師」,而非「人黑」等語,再參以被告e○○與暱稱「人黑」之人之對話紀錄,可證被告e○○對於共同為本案犯行之人具有三人以上具有認知等語。

然查,觀諸被告e○○與暱稱「人黑」之對話紀錄內容(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一第52頁),其等雖曾提及金錢之分配,然該等款項是否屬於詐欺款項,尚無從知悉。

縱使其等所討論之內容確係詐欺款項屬實,然亦無證據可認即為本案之詐欺所得。

據此,本件就被告e○○涉犯三人以上參與之構要件事實既無法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卷內亦乏其他證據證明被告e○○主觀上知悉或預見其所參與之本案犯行另有除另案被告h○○以外之其他共犯存在,應認被告e○○就事實欄一部分主觀認知係僅另案被告h○○共犯,而成立一般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b○○部分:⑴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b○○只跟被告e○○見過一次面,當時我們3人一起吃飯,我沒有告訴被告b○○被告e○○在做詐欺等語(見本院原金訴字卷一第268頁);

證人即本案被告e○○則證稱:被告b○○是h○○的女朋友,但我不認識被告b○○,我只有跟被告b○○見果一次面,我們沒有說過話,我也沒有跟被告b○○談到關於詐欺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原金訴字卷一第385、386至387頁),是依前揭證詞可知,被告b○○雖曾與被告e○○、另案被告h○○2人見面,然該次會面中,被告e○○並未提及本案詐欺內容,且被告h○○亦未告知被告b○○其餘共犯,應認被告b○○為本案犯行時,其主觀認知僅與另案被告h○○共犯。

⑵至曾冠筌雖於偵查中證稱:h○○的綽號是「內褲」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一第284頁),且被告e○○與綽號「人黑」之對話紀錄中,亦固曾提及「內褲」、「內褲他七辣」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一第52頁),然依前揭對話紀錄內容,僅可推知被告e○○有向暱稱「人黑」之人提及「內褲他七辣」,無從遽認「內褲他七辣」即指被告b○○。

況該對話紀錄內容中,亦無從知悉被告e○○要求「人黑」詢問「內褲他七辣」之內容為何。

據此,本件就被告b○○涉犯三人以上參與之構要件事實既無法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卷內亦乏其他證據證明被告b○○主觀上知悉或預見其所參與之本案犯行另有除另案被告h○○以外之其他共犯存在,應認被告b○○就事實欄三部分主觀認知係與另案被告h○○共犯,而成立一般詐欺取財罪。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2人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係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本案應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是核被告e○○就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91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91罪),就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被告b○○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1、44、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3罪)。

起訴意旨認為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各自所涉部分均該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尚有未洽,已如前述,惟因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告知罪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e○○與另案被告h○○就事實欄一所示之91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b○○與另案被告h○○,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1、44、46部分所示之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e○○就事實欄一部分之詐欺取財(共91罪)及一般洗錢(共91罪)等行為,就事實欄二部分之詐欺取財(共3罪)及一般洗錢(共3罪)等行為;

被告b○○就就事實欄一部分之詐欺取財(共3罪)及一般洗錢(共3罪)等行為,均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㈦被告e○○就事實欄一所為之91罪及事實欄二所為之3罪;

被告b○○就事實欄一所為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㈧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2人就其等所犯部分,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俱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皆減輕其刑。

⒉另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使足當之。

經查,附表一編號15、19、25、29、45、54、55、64、65、68、69、79、83、9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年籍詳卷),惟本件被告2人分別與另案被告h○○就附表一編號15、19、25、29、45、54、55、64、65、68、69、79、83、90所示犯行之犯罪手法,既係利用向臉書網站申請之帳號,在臉書網站上觀看不特定公眾所刊登之欲購買鞋類商品之訊息後,再私下以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聯絡各被害人或告訴人,誘使渠等上鉤受騙,已如前述,顯見本件被告就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詐欺犯行,並未與其等有何碰面或直接接觸等情。

據此,自難認本件被告2人或另案被告h○○有對少年犯罪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則附表一編號15、19、25、29、45、54、55、64、65、68、69、79、83、9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雖為少年,然本件被告2人就上開部分所涉罪名,應無變更法條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之必要,附此敘明。

㈨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不思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反貪圖可得之不法利益,而為本案犯行,且又掩飾與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致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人均受有本案財產之損害,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e○○已與附表一、三所示之所有告訴人及被害人均成立和解,並已賠償渠等之損失,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附卷可查(見109年度偵字第11763號卷二、卷三、本院原金訴字卷一第63至147頁、第309頁),復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㈩緩刑之諭知:⒈被告e○○部分:被告e○○雖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其先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於緩刑期間內,此有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e○○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審原金訴字卷第27至30頁、第111至120頁),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2款之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

⒉被告b○○部分:被告b○○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b○○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審原金訴字卷第25頁),且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足認被告b○○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又為使被告b○○能於緩刑期間,深知戒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b○○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符合緩刑目的並修補因其行為對法秩序造成之損害。

被告b○○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為被告e○○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e○○所有,業據被告e○○自承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一第10至16頁、第197至200頁,同卷卷三第273頁),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e○○各次犯行之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7、11至13、21所示之物,固為被告e○○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被告e○○所有,此據被告e○○自承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一第10至16頁、第197至200頁,同卷卷三第273頁),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該等物品已於另案即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5號宣告沒收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審原金訴字卷第111至120頁),自不於本案判決無重複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6、8至10、14至17、19、20、22至44所示之物,係被告e○○所有;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8、10至20所示之物,則分別係曾冠筌、另案被告h○○所有,然均無事證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相關,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8之隨身碟,被告e○○雖供承:有1顆是重灌電腦,1顆是存詐欺的照片及鞋子、存摺等資料,一顆是刊登廣告使用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一第200頁),是該3顆隨身碟中,固然2顆與本案犯行無關,而僅其中1顆有提及是存詐欺照片,然依卷附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e○○曾將隨身碟所存之照片用於本案之犯行中,自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相關,故上開3個隨身碟,亦不予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提款卡1張,雖為被告b○○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考量上開物品屬個人專屬物品且價值非高,倘經申請註銷並補發新卡片,原卡片已失去功用,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㈥被告e○○就本件事實欄一之犯行,其與另案被告h○○於各次詐騙款項係為均分,業據其供承在卷(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三第270頁),然上開所得贓款,雖未發還告訴人、被害人,然被告e○○均已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損失並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堪認已達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效,如再將被告e○○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㈦被告b○○就本件事實欄一之犯行,依卷內無事證顯示被告b○○就本案犯行已獲得報酬,自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有如附表一編號32、36至40、42、43、45所示之犯行,因認被告b○○就前揭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b○○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b○○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e○○、另案被告h○○之證述、附表一編號32、36至40、42、43、45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b○○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辯稱:108年9月10日是我第一次領錢,我第一次領錢時有懷疑是詐欺之款項,後來就知道是詐欺之款項等語。

經查:㈠附表一編號32、36至40、42、43、45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均係先由被告e○○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並匯款至被告e○○提供之虛擬帳戶後,再透過「假交易」,將詐得之款項層轉至被告b○○之8591帳號中,再透過該帳號所綁定之實體金融帳號,將詐得款項提領而出;

又被告b○○分別於108年9月10日凌晨0時9分許、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7分許,分別提領19,000元、5萬元等情,為被告b○○所坦認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14364號卷第13至20頁),並有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本案郵局帳戶交易明細、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鄭兆荃、黃朝煒、柯佩君、劉采葳、黃蕙君、黃啟豐、b○○資料報警檔案在卷可佐(見109年度偵字第14364號卷第21至37頁,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91至92頁、第95至96頁、第101至107頁,109年度偵字第4183號卷第13至20頁卷第145至150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附表一編號41、44所示之告訴人,係先後將被害款項匯入被告e○○提供之虛擬帳號中,待被告e○○取消交易後,前揭被害款項隨即以交易點數之形式先後退還至「劉采葳」之8591帳號,並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4分時,再層轉至被告b○○之8591帳號,嗣於同日下午6時31分,由另案被告h○○自被告b○○之8591帳號中,將包含附表一編號41、44所示之告訴人之贓款提領至本案郵局帳戶,並指示被告b○○於108年9月10日凌晨0時9分,提領19,000元(即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告訴人,亦係先將被害款項匯入被告e○○提供之虛擬帳號中,待被告e○○取消交易後,其被害款項隨即以交易點數之形式退還至「黃啟豐」之8591帳號,並於108年9月15日上午8時37分時,再層轉至被告b○○之8591帳號,嗣於同日上午8時43分,由另案被告h○○自被告b○○之8591帳號中,將包含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告訴人之贓款提領至本案郵局帳戶,並指示被告b○○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7分,提領5萬元(即附表二編號2)。

是依公訴意旨所載,被告b○○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2筆款項中,僅包含附表一編號41、44、46所示之告訴人遭詐款項至明。

㈢再者,證人h○○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b○○的8591帳號是我註冊的,該帳號申辦完成後,後續也都是由我操作,被告b○○的8591帳號從108年8月31日申辦完成後,一直到108年9月2日才有第一筆詐欺款項匯入,108年9月10日該日我有叫被告b○○以本案郵局帳戶幫我提領款項,但我忘記是不是第一次等語(見本院原金訴字卷一第266至271頁),是依前揭證述內容可知,另案被告h○○係以被告b○○之資料,並以被告b○○之名義申辦8591帳號,然尚乏證據證明被告b○○自另案被告h○○以其名義創設8591帳號時,即明知另案被告h○○係以該帳號或本案郵局帳號作為收受詐欺所得使用。

而遍查卷內事證,僅能認定附表一編號41;

44、46之告訴人之遭詐款項係由被告b○○所提領,然附表一編號32、36至40、42、43、45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層轉至被告b○○之8591帳號中之款項,是否亦為被告b○○所提領,則無從認定,是除被告b○○所提領之如附表二所示之2筆款項外(其中包含附表一編號41、44、46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款項),難認被告b○○就附表一編號32、36至40、42、43、45所示部分亦與另案被告h○○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綜上所述,被告b○○上開被訴有關附表一編號32、36至40、42、43、45所示部分之犯行,本院依卷內所存之證據,尚無法形成對被告b○○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穎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受詐騙情節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虛擬帳戶 證據資料 主文 1 告訴人 Q○○ 被告e○○於108年7月3日晚間6時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以臉書帳號「劉士威」之名義,傳送販賣「Yeezy Boost 350V2黑魂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Q○○,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4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13,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Q○○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至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7至8頁) 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蔡東樺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81至183頁) ⒋告訴人Q○○交易明細、與暱稱「劉士威」之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9至12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告訴人 t○○ 被告e○○於108年7月8日晚間10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傳送販賣「遊戲虛擬貨幣」之訊息予告訴人t○○,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9日上午11時28分許匯款3,8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t○○於警詢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3至14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邱佳民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77至179頁) ⒊告訴人t○○交易明細、與被告e○○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5至17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告訴人 甲○○ 被告e○○於108年7月12日晚間9時3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陳志威」,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甲○○,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15日上午8時55分前某時許匯款6,8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69至7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72頁) 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張芷寧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63至169頁) ⒋告訴人甲○○與暱稱「陳志威」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73至75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告訴人 w○○ 被告e○○於108年7月13日13時42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Xiu Xie」,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w○○,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7月13日某時許匯款8,2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w○○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9至21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啟文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95至199頁) ⒊告訴人w○○與暱稱「Xiu Xie」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3至25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告訴人 A○○ 被告e○○108年7月13日晚間8時12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陳志威」,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A○○,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13日晚間8時57分許轉帳3,8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A○○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41至43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啟文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209至213頁) ⒊告訴人A○○與暱稱「陳志威」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45至46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告訴人 辰○○ 被告e○○於108年7月13日晚間11時5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Xie Xiu」,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辰○○,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13日凌晨0時21分許匯款3,1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7至28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邱佳民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77至179頁) ⒊告訴人辰○○匯款交易明細、與暱稱「Xie Xiu」之對話紀錄截圖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9至34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告訴人 U○○ 被告e○○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陳志威」,傳送販賣「NIKE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U○○,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13日晚間6時50分許匯款4,5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U○○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5至3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7至38頁) 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蕭建台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79至181頁) ⒋告訴人U○○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9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告訴人 天○○ 被告e○○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陳志威」,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天○○,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匯款12,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天○○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47至4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清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51頁) 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啟文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95至199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告訴人 壬○○ 被告e○○於108年7月14日凌晨1時54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陳志威」,傳送販賣「NIKExUndercover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壬○○,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15日凌晨0時17分匯款5,5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壬○○與暱稱「陳志威」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80至81頁) 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蕭建台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79至181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告訴人 申○○ 被告e○○於108年7月14日晚間6時3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Xie Xiu」,傳送販賣「NIKE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申○○,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16日上午4時57分匯款7,5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83至87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吳承運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83至185頁) ⒊告訴人申○○與暱稱「Xie Xiu」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89至93頁) ⒋告訴人申○○交易明細表、購買網站翻拍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94至95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告訴人 Y○○ 被告e○○於108年7月14日晚間1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許,應予更正),以臉書網站帳號「Xie Xiu」,傳送販賣「愛迪達350V2鞋」之訊息予告訴人Y○○,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匯款12,5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Y○○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59至61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張芷寧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63至169頁) ⒊告訴人Y○○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62頁) ⒋告訴人Y○○與暱稱「Xie Xiu」之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翻拍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63至67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告訴人 亥○○ 被告e○○於108年7月15日上午10時許,以臉書網站帳號「Xiu Xie」,傳送販賣「愛迪達350V2鞋」之訊息予告訴人亥○○,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15日晚間11時35分許匯款4,3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亥○○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53至54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吳承運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83至185頁) ⒊告訴人亥○○與暱稱「Xiu Xie」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55至58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告訴人 玄○○ 被告e○○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1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陳志威」,傳送販賣「Converse滑板鞋」之訊息予告訴人玄○○,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1分匯款4,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玄○○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玄○○與暱稱「陳志威」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01至103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告訴人 丁○○ 被告e○○於108年7月15日晚間11時54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陳志威」,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丁○○,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16日凌晨0時52分匯款7,80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05至108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吳建忠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71至173頁) ⒊告訴人丁○○與暱稱「陳志威」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09至110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告訴人 曹○喆 被告e○○108年7月21日上午7時44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呂旭呈」,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曹○喆,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7月21日晚間11時20分許匯款7,5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曹○喆於人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11至114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吳金興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87至189頁) ⒊告訴人曹○喆與暱稱「呂旭呈」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15至116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告訴人 D○○ 被告e○○於108年8月3日晚間12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00年0月0日下午5時6分許,應予更正),以臉書網站帳號「孫漢強」,傳送販賣「鞋子」之訊息予告訴人D○○,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3日凌晨0時23分許匯款3,8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49至150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潘信全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97至199頁) ⒊告訴人D○○交易明細、與暱稱「孫漢強」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51至157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告訴人 j○○ 被告e○○於108年8月5日晚間6時3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徐鈺婷」,傳送販賣「愛迪達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j○○,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5日晚間7時許轉帳5,5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69至171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73頁) 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李文麗資料報警檔案(見108 年度偵字第34381 號卷1第111至112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告訴人 p○○ 被告e○○於108年8月6日凌晨2時3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徐鈺婷」,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p○○,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6日凌晨3時30分許轉帳4,3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p○○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59至16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61至163頁) 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李文麗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47至148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告訴人 傅○恩 被告e○○於108年8月10日晚間6時4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楊毅易」,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P○○,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0日晚間8時11分許匯款4,26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傅○恩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75至176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游珼琍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93至195頁) ⒊告訴人傅○恩與暱稱「楊毅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77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被害人 y○○ 被告e○○於108年8月10日中午12時26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楊毅易」,傳送販賣「Converse鞋」之訊息予被害人y○○,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0日中午12時26分許匯款3,2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y○○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11至212頁)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普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15頁) 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游珼琍資料報警檔案(見108 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93至195頁) ⒋被害人y○○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13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被害人 卯○○ 被告e○○於108年8月11日凌晨0時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楊毅易」,傳送販賣「鞋子」之訊息予被害人卯○○,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1日上午10時25分許匯款7,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卯○○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79至181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謝芸甄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31至133頁) ⒊被害人卯○○易明細、存簿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83至184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告訴人 d○○ 被告e○○於108年8月12日晚間6時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楊毅易」,傳送販賣「NIKE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d○○,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2日晚間8時40分許匯款9,2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85至187頁) 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231至232頁) ⒊告訴人d○○與暱稱「楊毅易」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189至199頁) 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告訴人 甲壬○ ○被告e○○於108年8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楊毅易」,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甲壬○○,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 戶。
108年8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匯款4,50 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
⒈告訴人甲壬○○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01至20 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07至20 9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謝芸甄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31至13 3頁)⒋告訴人甲壬○○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 05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2 4告訴 人g○○被告e○○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7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吳思賢」,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g○○,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108年8月13日晚間10時22分許匯款4, 6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g○○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415至4 17頁)⒉告訴人g○○與暱稱「吳思賢」之對話紀錄截圖、暱稱「吳思賢」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419至4 28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謝芸甄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31至1 33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2 5告訴 人江○蒼被告e○○於108年8月20日上午9時24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林羿政」,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戊○○,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108年8月20日上午11時17分許匯款4, 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江○蒼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17至2 19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洪子成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27至1 29頁)⒊告訴人江○蒼與暱稱「林羿政」之對話紀錄截圖、購買網頁翻拍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21至222頁)&n bsp;⒋告訴人江○蒼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 23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2 6告訴 人J○○被告e○○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時22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林偉倫」,傳送販賣「NIKE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J○○,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凌晨3時5分許匯款3, 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25至2 28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洪子成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27至1 29頁)⒊告訴人J○○購買物流情況翻拍畫面、與暱稱「林偉倫」之對話紀錄截圖、收到包裹照片、暱稱「林偉倫」之臉書大頭照(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29至2 3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2 7告訴 人子○○被告e○○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斐汝」,傳送販賣「鞋子」之訊息予告訴人子○○,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某時許匯款3, 28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403至4 05頁)⒉告訴人子○○與暱稱「斐汝」之對話紀錄截圖、暱稱「斐汝」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407至4 08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宗焜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39至1 4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2 8告訴 人庚○○被告e○○於108年8月22日上午11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8月22日晚間11時58分許,應予更正),以臉書網站帳號「林偉倫」,傳送販賣「NIKE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庚○○,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晚間9時5分許匯款5, 3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33至2 36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李昌彥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35至1 37頁)⒊告訴人庚○○與暱稱「林偉倫」之對話紀錄截圖截圖、告訴人庚○○之貼文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37至2 50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2 9告 訴人馮○被告e○○於108年8月23日晚間某時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林偉倫」,傳送販賣「愛迪達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T○,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匯款11, 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馮○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51至2 53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李昌彥資料報警檔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35至1 37頁)⒊告訴人馮○於臉書社團之貼文截圖、與暱稱「林偉倫」、「徐偉虹」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等(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55至2 70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3 0告訴 人丙○○被告e○○於108年8月25日某時許,以臉書網站帳號「徐偉虹」,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丙○○,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8月26日晚間6時許,應予更正)匯款4, 8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71至2 73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宗焜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39至1 41頁)⒊告訴人丙○○轉帳紀錄、與暱稱「徐偉虹」之對話紀錄截圖、購買網頁翻拍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75至2 78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3 1告訴 人午○○被告e○○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陳牧貴」,傳送販賣「NIKE籃球鞋」1雙之訊息予告訴人午○○,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許匯款4, 3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79至2 80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45至1 47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黃柔瑄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09至1 10頁)⒋告訴人午○○與暱稱「陳牧貴」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81至2 8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3 2告訴 人n○○被告e○○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鄭紹鈞」,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n○○,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108年8月31日晚間9時許匯款15, 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83至2 86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鄭兆荃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01至1 02頁)⒊告訴人n○○交易明細、購買球鞋翻拍畫面、與暱稱「鄭紹鈞」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87至2 9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3 3告訴 人i○○被告e○○於108年8月31日上午2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2分許,應予更正),以臉書網站帳號「鄭紹鈞」,傳送販賣「派大星鞋」之訊息予告訴人i○○,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108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匯款4, 3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i○○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93至2 94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95至2 97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智銘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43至1 45頁)⒋告訴人i○○交易明細表、與暱稱「鄭紹鈞」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298至3 0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3 4告訴 人K○○被告e○○於108年8月28日晚間9時27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陳牧貴」,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K○○,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於108年8月29日晚間8時4分許匯款6, 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K○○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03至3 05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黃偉弼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1第153至1 54頁)⒊告訴人K○○與暱稱「陳牧貴」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 06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3 5告訴 人S○○被告e○○於108年8月31日凌晨2時10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鄭紹鈞」,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S○○,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108年9月1日晚間8時30分許匯款4, 3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告訴人S○○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21至3 22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智銘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43至1 45頁)⒊告訴人S○○與暱稱「鄭紹鈞」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23至3 3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t r>3 6告訴 人甲戊○○被告e○○於108年9月4日晚間9時1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鄭紹鈞」,傳送販賣「籃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甲戊○○,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 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4日晚間11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9月4日晚間11時48分許,應予更正)匯款 7,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戊○○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2 3至32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 二第327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黃朝煒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0 3至104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日。
r>3 7告訴人酉○○被告e○○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鄭紹鈞」,傳送販賣「籃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酉○○,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 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分許匯 款6,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酉○○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2 9至331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3 3至334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黃朝煒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0 3至104頁)⒋告訴人酉○○交易明細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 二第335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日。
r>3 8被害人X○○被告e○○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鄭紹鈞」,傳送販賣「籃球鞋」之訊息予被害人X○○,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 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5日晚間6時51分許匯 款6,6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X○○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3 7至339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柯佩君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0 5至107頁)⒊臉書貼文截圖、被害人X○○與暱稱「鄭紹鈞」之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畫面、交易明細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4 0至353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日。
r>3 9告訴人宙○○被告e○○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6分前某時,以臉書網站帳號「鄭紹鈞」,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宙○○,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 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6分許匯 款6,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5 5至356頁)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 二第361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柯佩君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0 5至107頁)⒋告訴人宙○○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 二第36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日。
r>4 0告訴人甲辛○○被告e○○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1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鄭紹鈞」,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甲辛○○,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 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6日凌晨0時 許匯款7,7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辛○○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 第357至360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柯佩君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 第105至107頁)⒊告訴人甲辛○○與暱稱「鄭紹鈞」、「鄭紹儀」、「林點餓」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 二第363至38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元折 算壹日 。
tr>41告訴人戌○○被告e○○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1分前某時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林堯年」,傳送販賣「鞋子」之訊息予告訴人戌○○,致其陷於錯誤同意 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 1分許匯款4,3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 二第383至386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劉采葳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 卷二第99至100頁)⒊告訴人戌○○與暱稱「林堯年」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 二第387至391頁)一、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b○○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元折 算壹日 。
tr>42告訴人甲癸○○被告e○○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6分許,以臉書網站帳號「林堯年」,傳送販賣「NB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甲癸○○,致其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8日凌晨1 時20分許匯款4,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癸○○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393至394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黎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395至397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黃蕙君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 381號卷二第91至9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幣壹 仟元折 算壹日 。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8日晚間6 時58分許匯款14,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399至402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黃蕙君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 381號卷二第91至92頁)⒊告訴人癸○○與暱稱「林堯年」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403至407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幣壹 仟元折 算壹日 。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 5時16分許匯款3,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r○○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409至411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413至414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劉采葳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 81號卷二第99至100頁)⒋告訴人r○○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 24225號卷二第412頁)一、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b○○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幣壹 仟元折 算壹日 。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9日晚間 6時53分許匯款5,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趙○宇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三第333至336頁)⒉告訴人趙○宇與不明帳號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告訴人趙○宇轉帳帳戶封面、封底影本(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三第337至341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黃蕙君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 381號卷二第91至9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幣壹 仟元折 算壹日 。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4日凌晨 0時45分許匯款4,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O○○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415至416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417至419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黃啟豐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 381號卷二第95至96頁)一、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b○○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幣壹 仟元折 算壹日 。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5日晚間 9時21分許匯款8,2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H○○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三第343至34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三第347至349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蔣治民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 381號卷二第93至94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 幣壹 仟元折 算壹日 。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5日晚間 6時38分許匯款9,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溫書朋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421至423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蔣治民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 381號卷二第93至94頁)⒊臉書貼文截圖、告訴人溫書朋與暱稱「趙柏翰」之 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二第424至438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 幣壹 仟元折 算壹日 。
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8日凌 晨2時29分許匯款17,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庚○○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 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至4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林子傑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 第34381號卷二第97至98頁)⒊告訴人甲庚○○與暱稱「洪睿陽」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 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5至9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 0日下午4時58分許匯款8,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V○○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11至13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郭欽宗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03至204頁)⒊告訴人V○○與暱稱「林雅文」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15至16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 00日下午2時1分許匯款4,1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Z○○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17至20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林子傑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 字第34381號卷二第97至98頁)⒊臉書社團截圖、告訴人Z○○與暱稱「林雅文」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21至23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 8日凌晨0時12分許匯款6,3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a○○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25至27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林子傑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 字第34381號卷二第97至98頁)⒊被害人a○○與暱稱「林雅文」之對話紀錄截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29至3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8 日晚間10時20分許匯款4,3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W○○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39至40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知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41至43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郭欽宗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03至204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1 9日凌晨0時19分許匯款9,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張○昊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33至34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郭欽宗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03至204頁)⒊暱稱「陳峻博」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告訴人張○昊之臉書貼文截圖、與暱稱「陳峻博」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35至38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2 2日上午9時10分許匯款4,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陳○覺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 24225號卷四第119至123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 5號卷四第117、125至131頁)⒊告訴人陳○覺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見109年 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33頁)⒋告訴人陳○覺與暱稱「何文瑋」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 24225號卷四第135至141頁)⒌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林鈺豐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11至213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2 0日晚間6時32分許匯款4,1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c○○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45至47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四第49至52頁)⒊告訴人c○○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09 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53頁)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柔穎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01至20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20日 晚間10時55分許匯款10,8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x○○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 24225號卷三第353至354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 24225號卷三第357至359頁)⒊暱稱「張彥儒」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告訴人x○○與暱稱「張彥儒」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 卷三第355頁、第361至363頁)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柔穎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01至20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20 日晚間10時30分許匯款7,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55至56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邱冠榕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05至207頁)⒊告訴人未○○之臉書貼文截圖、與暱稱「張彥儒」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57至60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2 3日中午12時5分許匯款3,8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m○○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61至63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高聖智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09至210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25 日凌晨1時45分許匯款17,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M○○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83至85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四第87至90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吳適豪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19至220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月2 4日晚間10時5分許匯款6,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65至66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吳適豪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 34381號卷二第219至220頁)⒊暱稱「陳志維」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告訴人乙○○與暱稱「陳志維」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 字第24225號卷三第67至73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以 新臺幣 壹仟元 折算壹日。
,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9 月24日晚間8時56分許匯款7,000元玉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甲○○於警詢之證述(見109 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75至78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吳適豪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 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219至220頁)⒊告訴人甲甲○○與暱稱「李柄虢」之通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告訴人甲甲○○之臉書個人頁面翻拍畫面(見1 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79至8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 如易 服勞役 ,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 8年9月25日晚間8時26分許匯款4,500元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o○○於警詢之證述(見1 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91至94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吳茵如資料報警檔案(見108 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215至217頁)⒊告訴人o○○與暱稱「李柄虢」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張貼之臉書貼文截圖、交易明細翻拍畫面(見1 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95至99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 如易 服勞役 ,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人甲丁○,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 08年9月26日晚間9時47分許匯款8,000元玉山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聶○於警詢之證述(見10 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01至104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吳茵如資料報警檔案(見10 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215至217頁)⒊告訴人聶○與暱稱「陳志維」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 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05至11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金如 易服勞 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人劉○辰,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 8年9月28日晚間11時40分許匯款4,000元玉山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劉○辰於警詢之證述(見10 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07至309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二第311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光榮資料報警檔案(見10 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55至157頁)⒋購買網站之翻拍畫面、告訴人劉○辰與暱稱「陳俊杰」之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畫面、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 24225號卷二第310頁、第313至32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金如 易服勞 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訴人甲己○○,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5分許匯款3,800 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己○○於警詢之證述( 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19至121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陳光榮資料報警檔案( 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55至157頁)⒊暱稱「陳俊杰」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告訴人甲己○○與暱稱「陳俊杰」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甲己○○張貼之臉書貼文截圖、告訴人甲己○○之匯款存摺封面翻拍 照片(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22至127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 幣壹 萬元, 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訊息予告訴人巳○○,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 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1日晚間8時8分許匯款8, 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之 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13至115頁)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17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王琮傑資料報警 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59至16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 萬伍 仟元, 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訊息予告訴人吳○峻,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 右列帳戶。
108年10月5日晚間6時12分許匯款3, 8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吳○峻於警詢之 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65至368頁)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69頁)⒊告訴人吳○峻與暱稱「郭勝誠」之對話紀錄 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71至376頁)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王琮傑資料報警 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59至16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 幣壹 萬元, 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訊息予告訴人v○○,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22分許,應予更正)匯款8, 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蕭○憲於警詢之 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29至130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31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涂建旺資料報警 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67至170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 萬伍 仟元, 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訊息予告訴人q○○,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 列帳戶。
108年10月7日晚間10時57分許匯款4, 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q○○於警詢之 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01至105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95至99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熊國婷資料報警 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63至165頁)⒋告訴人q○○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承德分行存簿封面、封底影本、告訴人q○○與暱稱「李柄」之對話紀錄截圖、暱稱「李柄」之臉書個人頁面 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07至115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 幣壹 萬元, 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訊息予告訴人B○○,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 右列帳戶。
108年10月9日晚間8時37分許匯款8, 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B○○於警詢之 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39至140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涂建旺資料報警 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67至170頁)⒊告訴人B○○與暱稱「許尚雄」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 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41至144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 萬伍 仟元, 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訊息予告訴人R○○,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 右列帳戶。
108年10月9日晚間6時13分許匯款6, 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R○○於警詢之 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45至146頁)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49至153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熊國婷資料報警 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63至165頁)⒋告訴人R○○與暱稱「許尚雄」之 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47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 幣壹 萬元, 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訊息予告訴人甲丙○○,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 右列帳戶。
108年10月12日晚間7時33分許匯款1 2,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丙○○於 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55至157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見109 年度偵字第11763 號卷1第205 至213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何麗珠資 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71至173頁)⒋告訴人甲丙○○之交易明細、暱稱「戴佳伶」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告訴人甲丙○○與暱稱「戴佳伶」 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59至166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科罰 金新臺 幣壹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休閒鞋」之訊息予告訴人辛○○,致其陷於錯誤同意購買而 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15日晚間7時53分許 匯款7,500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辛○ ○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65至167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69頁、第173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何麗 珠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71至173頁)⒋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7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 金新 臺幣壹 萬伍仟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RSE鞋」之訊息予告訴人甲乙○○,致其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 0月16日晚間11時許匯款4,800元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 甲乙○○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75至177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 -李會紅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75至176頁)⒊告訴人甲乙○○之臉書貼文畫面截圖、與暱稱「曾淑康」之對 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79至18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貳月 ,併科 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販賣「愛迪達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s○○,致其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16日晚間7 時45分許匯款7,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s○○於警詢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四第221至222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李會紅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75至176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併 科罰金 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賣「NIKE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l○○,致其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 時49分許匯款7,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83至185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9年度偵字第11763號卷一第241至249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柯亦紘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49至151頁)⒋告訴人l○○之中國信託帳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l○○與暱稱「劉明哲」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l○○於 臉書社團張貼之貼文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186至201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貳月 ,併科 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Yeezy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u○○,致其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19日晚間9 時13分許匯款7,2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u○○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03至20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07至209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王游程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11至112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併 科罰金 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賣「NIKE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羅○浚,致其陷於錯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19日凌晨 0時6分許匯款7,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羅○浚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11至213頁)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15至217頁、第221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柯亦紘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49至151頁)⒋告訴 人羅○浚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19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併 科罰金 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傳送販賣「鞋子」之訊息予告訴人黃○○,致其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20日晚間7 時23分許匯款7,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黃○○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23至224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王游程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11至112頁)⒊告訴人黃○○與暱稱「劉明哲」之對 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25至226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併 科罰金 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傳送販賣「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I○○,致其陷於錯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21日晚間 9時5分許匯款4,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林瑋弘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25至126頁)⒉告訴人I○○與暱稱「 劉明哲」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31至237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貳月 ,併科 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VERSE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E○○,致其陷於錯誤同 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21日晚間10 時29分許匯款7,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E○○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39至241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王游程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11至112頁)⒊告訴人E○○之匯款紀錄、於臉書張貼之貼文截圖、與暱稱「 劉明哲」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43至248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併 科罰金 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傳送販賣「休閒鞋」之訊息予告訴人吳○儒,致其陷於錯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 5時5分許匯款9,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 害人吳○儒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49至251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吳孟蓁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17至119頁)⒊被害人吳○儒與暱稱「劉明哲」之對話紀 錄截圖購買網站翻拍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52至254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併 科罰金 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傳送販賣「鞋」之訊息予告訴人丑○○,致其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25日上午8 時59分許匯款4,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55至256頁)⒉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57至258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吳孟蓁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17至119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貳月 ,併科 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Yeezy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G○○,致其陷於錯誤同 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26日上午6時 58分許匯款14,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G○○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59至261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林耿堯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21至123頁)⒊告訴人G○○與暱稱「 張力清」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63至265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參月 ,併科 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恩」,傳送販賣物品之訊息予被害人N○○,致其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28日晚間6 時48分許匯款6,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 害人N○○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67至268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69至271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林耿堯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21至123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貳月 ,併科 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送販賣「愛迪達鞋」之訊息予告訴人L○○,致其陷於錯誤同 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30日凌晨0時 40分許匯款12,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73至275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79至281頁)⒊暱稱「李俊君」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告訴人L○○與暱稱「李 俊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77頁)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莊雅媜資料 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75至177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參月 ,併科 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Yeezy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地○○,致其陷於錯 誤同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30日凌晨 1時3分許匯款8,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地○○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77至380頁)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81頁)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莊雅媜資料 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75至177頁)⒋告訴人地○○與暱稱「李俊君」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地○○張貼之臉 書貼文截圖、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83至393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併 科罰金 新臺幣 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賣「Yeezy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江鎧,致其陷於錯誤同 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30日晚間6時 50分許匯款10,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83至284頁)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莊雅媜資料 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175至177頁)⒊告訴 人己○○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85頁)⒋告訴人己○○與暱稱「 李俊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86至288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參月 ,併科 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賣「NIKE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蘇○翔,致其陷於錯誤同 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0月30日中午11 時54分許匯款4,5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 訴人蘇○翔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89至291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93至294頁)⒊告訴人蘇○翔合 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295頁)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林耿堯資料報警檔案(見108年度偵字第34381號卷二第121至123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貳月 ,併科 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Yeezy球鞋」之訊息予告訴人宇○○,致其陷於錯誤同 意購買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8年11月11日晚間7時55分許匯款11,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⒈告 訴人宇○○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95至397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399至400頁)⒊告訴 人宇○○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401頁)⒋告訴人宇○○與暱稱「林毓燦」之 對話紀錄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三第402頁)⒌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洪俊傑資料 報警檔案、會員購買證明(見109年度偵字第24225號卷四第205至207頁)e○○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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