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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6號
附民原告 蔡旭峯
附民被告 吳柏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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