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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邱良忠
被 告 郭珮語
沈韋辰
上列被告郭珮語、沈韋辰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23號),經原告邱良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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