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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趙俊田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原告因被告重傷害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6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及損害賠償數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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