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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莉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234號、第623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97號裁定令被告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234號、第623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
而本案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查扣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查扣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各該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透明結晶物1包,經本院遍查卷內所有客觀事證,並未見就該物所含成分進行檢驗、鑑定之鑑驗書,或其他足認該物為違禁物之相關證據,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自不能認定該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係其他違禁物,尚無從依據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毛重18.0803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4張標籤),淨重16.6926公克,取樣0.0284公克,驗餘量16.6642公克,純度80.4%,純質淨重13.4209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0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234號卷第45頁 2 海洛因 2包 粉末檢品2包。
合計淨重2.25公克,取樣0.03公克,驗餘淨重2.22公克,純度69.12%,純質淨重1.56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5060號鑑定書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07號卷第3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透明結晶1包。
淨重1.7722公克,取樣0.0078公克,驗餘淨重1.7644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9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80900179號鑑驗書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390號卷第133頁 4 煙草 1袋 煙草1包。
淨重1.8721公克,取樣0.0339公克,驗餘淨重1.8382公克,檢出大麻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9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80900179號鑑驗書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390號卷第133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透明結晶 1包 未經鑑驗 無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390號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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