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115,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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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昭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聲沒字第102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聲沒字第102號聲請書(下稱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依前揭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8號、第29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0年度安字第773號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市○○○○○○鎮○○○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足憑(見毒偵888號卷第93、94頁,毒偵2934號卷第79、81、83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聲沒字第102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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