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志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志德前因施用、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78、3000、3714、4072、5801、6503號與109年度偵字第17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2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7.7817公克),另扣案之草綠色錠劑6顆、橘紅色錠劑7顆、8顆、1顆,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成分(純質淨重合計0.4935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釋放出所,並由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78、3000、3714、4072、6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在109年度毒偵字第3714號(下稱3714號毒偵卷)、109年度偵字第17640號(17640號偵卷)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亦送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各編號所示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等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檢驗報告(含證據出處) 1 白色結晶22袋(驗餘淨重23.2822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共2份(見3714號毒偵卷第115頁;
17640號偵卷第99頁、101頁) 2 草綠色錠劑6顆(驗餘淨重0.9437公克)、橘紅色錠劑7顆(驗餘淨重1.3837公克)、8顆、1顆(驗餘淨重合計2.038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共2份、110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㈣共4份(見17640號偵卷第201-206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