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130,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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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挺御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 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霧化煙彈貳佰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挺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37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尼古丁成分霧化煙彈200 盒,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375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霧化煙彈200 盒,係被告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訂購後輸入臺灣,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檢出尼古丁(Nicotine)成分,倘使用於人體,則皆應以藥品列管等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 年4 月20日FDA研字第10900009394號函暨檢驗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暨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派送資料及扣案貨物照片附卷可稽。

是扣案之霧化煙彈200 盒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沒收銷燬,容有未洽。

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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