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13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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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淡黃色結晶貳包(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㈠被告吳家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淡黃色結晶2包(驗前毛重共計19.8670公克,淨重19.0360公克,取樣0.0382公克檢驗用罄)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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