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146,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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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天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天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71、4701號及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4、19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鑑分別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其中3包合計淨重1.65公克,驗餘淨重1.63公克;

另1包淨重3.41公克,驗餘淨重3.4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毛重5.2455公克,因鑑識取用0.0101公克)經送鑑分別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109DH-786;

報告編號:D0000000)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2035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806號卷,第77至81頁、第189、205、207、233頁)。

而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71、4701號及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4、19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原109年度毒偵字第7806號〉卷,第103至105頁;

本院單禁沒字卷)。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㈠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包(其中3包合計淨重1.65公克,驗餘淨重1.63公克;
另1包淨重3.41公克,驗餘淨重3.41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驗前總毛重5.2455公克,因鑑識取用0.0101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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