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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9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不起訴處分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武士刀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列管之刀械,自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單位 證據名稱及頁碼 武士刀 1枝 刀刃長約57.5公分、刀柄長約15.5公分,雙刃開鋒。
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 ⒈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偵卷第27-28頁) ⒉扣押物品照片(同上卷第37頁) ⒊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同上卷第23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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